从“水源地”到“水龙头”——江苏拟立法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_ 龙虎网

来源:bob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07 02: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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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有效保护?二次供水安全怎样保证?现制现售水卫生安全谁来监管?这样一些问题的答案都在《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有迹可循。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草案)》,通过立法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条例(草案)》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水源防护、水处理工艺符合相应卫生要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设施和饮用水消毒设施、设备;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仪器、水质检验人员;配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建立水质消毒、水质检验、档案管理等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制水规程。国家对许可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今年4月中旬就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发布民意征集公告,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调查问卷显示,关于二次供水问题,大多数群众反映,现在已经基本上实现直供水。也有群众反映,其所在居民小区存在二次供水,有的还反映供水设施虽然有人工清洗消毒,但作业流程不规范,作业频次不固定,给饮用水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指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必要时采集水样进行检测验证和评估。对导致或者可能会引起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部门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立即封闭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依规定管理,导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城乡供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作为一种新兴起的产业,现制现售水因使用快捷、方便、低价等逐渐被公众认可和接受,如雨后春笋般涌入我们正常的生活,现在不少小区都安装了现制现售水机器。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指出,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依法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其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利用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从事饮用水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依规定对设备做日常维护,在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设备清洗和消毒记录、经营者的联系方式、设备维护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信息,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

  “要明确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的水源和放置要求。”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前期有的代表提出,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涉水产品新业态,目前没有具体的规范,《条例(草案)》要增加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的水源选取、设施安装选址、安全责任等内容。因此,建议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增加一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以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乡供水为水源。”“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周围地面应当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与周围的垃圾堆放场所、厕所、畜禽饲养场所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在十米以上。”“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当置于设备所在区域的视频监控范围以内,或者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