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的意见(试行)

人气: 1 来源:bob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06 02:28:43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力度,不断的提高农村供水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对农村饮水安全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和“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总体要求,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充分的发挥工程使用效益,稳定解决群众饮水安全问题,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供水保障。

  ——坚持“两手发力”。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充分的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热情参加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营,逐步完善农村供水市场体系。

  ——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城乡供水总体布局,促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指导。能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合理选择供水方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快速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企业化、专业化、信息化管理。

  ——坚持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既要重视完善供水设施,更要注重健全管护机制,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管护体系。

  通过3—5年努力,全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基本实现可持续运营。其中,到2020年底,全市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全面通过国家评估考核,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制定水价,市、区县建立运行管护经费财政奖补机制。到2021年底,全市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有偿用水,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农村累计建设标准化水厂2000个,改造老旧管网10万公里,按现行标准,全市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供水保障率达到95%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区县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行业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供水监管职责,审定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县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机构、财政经费、有偿用水、水源保护等政策措施,研究处理农村供水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镇村抓落实”的行政管理责任体系。

  (二)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水质监测和人员培训,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制度,保障供水安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下达资本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培训、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财政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等。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明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明晰工程产权,核发产权证书,明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原则上,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及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可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具体由区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水源工程建设3年行动计划,加强骨干水源和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注重水源和管网连通,提升水源调节能力,着力解决工程性、季节性缺水问题。

  (二)加快标准化工程建设。新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严格执行村镇供水技术标准。已建成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快标准化改造,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提高制水工艺水平。

  (三)加快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加快老化破损管网改造,做好管网埋设与保护,着力解决管网和漏损等问题,确保供水管网健康运行,降低维修养护成本。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地推进“互联网+农村供水”建设,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在线支付、智能水表等实用信息技术,完善规模化供水工程生产控制和安防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区县级农村供水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智慧管理。

  (一)加强水源保护。各区县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要求,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基本完成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引导村民将1000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保护。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加强水源污染治理与防控,筑牢水源水质安全屏障。

  (二)严格制水工艺。已配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供水工程,切实加强净化和消毒药剂投加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合格;未配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尽快完善设施设备。严格集中供水工程制水工艺管理,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规模化水厂、供应商或供水专业机构,统一采购、配送净化消毒药品或承担净化消毒工作,解决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药品采购难、运输难、储存难、投加难等问题。

  (三)强化水质检测。强化供水单位水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规模化供水单位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工作员,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未配备水质化验室或不具备水质自检能力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可采样送检或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能力的单位检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建立水质检测与制水工艺联动机制,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水质监控体系。

  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区县实际、能够持续运营的管理模式。主城区都市圈快速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鼓励各区组建或引进优质企业统一运营农村供水工程,推进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积极推行城乡供水融合发展,对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推行企业化运营管理;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优先推行企业化运营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由产权所有者落实供水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鼓励以区县、乡镇、村为单元设置公益性岗位、组建用水户协会或采取承包、租赁、代管、协管等方式运营管理。2020年12月底前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现企业化管理,2021年12月底前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全部落实供水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散供水工程实行自用自管,落实用水户自主管理责任,区县政府重点在供水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进行水价核算,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通过群众“一事一议”等方式商定水价,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加强水费计收,逐步的提升水费收缴率。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用水可给予适当水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另行制定。

  (一)建立财政补助机制。市级、区县财政要分别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从2020年开始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区县财政要予以补助,兜住底线。建立运行管护资金使用激励机制,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与运行管护绩效挂钩,谁积极支持谁、谁管得好支持谁,以奖代补,结存滚动使用,动态管理。同时,鼓励区县探索农村供水工程财产保险机制,采取“政府补贴一点、供水运营单位承担一点”的方式为农村供水工程购买财产保险,缓解政府投资压力。鼓励金融机构、优质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

  (二)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用电、税收和用地优惠政策。贫困区县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区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其他区县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依法减免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有关税费,将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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