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钻法律所赋予诉讼权利的空子,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如同潜伏在司法公正肌体中的毒瘤,以虚构的法律关系、伪造的证据材料为武器,通过诉讼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司法秩序的严肃性,动摇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根基。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显示,201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虚假诉讼案件1.23万件,共审结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2079件。近年来,从媒体披露的一些虚假诉讼案件来看,也有律师主动参与或被裹挟参与虚假诉讼案。
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既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司法公正的守护者。然而,在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和复杂的利益纠葛中,部分律师因专业能力不够、风险意识淡薄或职业操守失守,不慎卷入虚假诉讼,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入刑。因此,系统研究律师防范虚假诉讼的路径,既是律师职业风险防控的现实需求,更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识别方法、防范体系构建及应急处置机制三个维度,探讨律师规避虚假诉讼风险的具体策略。
虚假诉讼的本质是“无争议之诉”,其核心特征是当事人通过合谋制造虚假争议,利用司法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律师在收案初期若能敏锐捕捉异常信号,即可从源头阻断风险链条。
案件主体及关系的异常表现往往是虚假诉讼的第一道破绽。实践中,虚假诉讼当事人多存在亲属、关联企业、利益共同体等特殊关系,且诉讼行为与日常交往逻辑相悖。例如,在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中,原告为被告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利率出借巨额资金,且未约定还款期限,这种不符合商业常理的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代理律师的警觉。此外,当事人的诉讼动机也值得审慎评估,若当事人在诉讼中过度关注财产处置结果,对案件事实细节表现出刻意回避或记忆模糊,可能涉嫌通过诉讼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诉讼请求与证据的矛盾是识别虚假诉讼的关键线索。真实诉讼中,诉讼请求与证据材料通常形成完整的逻辑闭环,而虚假诉讼往往存在“三不匹配”现象:一是诉讼标的与证据证明力不匹配,如主张巨额借款却仅有小额转账记录;二是事实陈述与证据细节不匹配,如合同签订时间与当事人陈述的交易时间存在很明显冲突;三是证据形式与交易习惯不匹配,如大额现金交付却无收条、无见证人。在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虚假诉讼中,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存在笔迹高度相似、签署日期集中在同一时间段等异常特征,经司法鉴别判定确认系事后伪造。律师审查证据时,应重点核查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一致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存证链条,对存疑证据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或调查取证。
此外,诉讼程序中的反常行为为虚假诉讼识别提供了辅助判断。虚假诉讼当事人为快速实现非法目的,往往表现出“三急于”特征:急于立案、急于调解、急于结案。如果当事人出现上述表现,承办律师必须对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进行甄别。
律师防范虚假诉讼需建立“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评估”的全流程防控机制,将风险管控嵌入执业各环节。
严格履行收案审查义务是防范虚假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标准化收案流程,要求当事人提供“三证一说明”: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财产权属证明,以及详细的事实经过说明。在身份审查环节,需通过人脸识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核实当事人身份真实性,防止出现冒名诉讼;在证据审查环节,实行“原件核对原则”,对关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双重验证,如核查银行流水的原始凭证、不动产登记的官方查询结果等。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借条落款日期为周末,而合同中记载的银行转账日期却在借条日期之前,通过要求当事人补充资产金额来源证明、交易对手证言等材料,最终识破该虚假诉讼。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实行双人审查制度,由主办律师和风控律师共同签署收案风险评估报告,对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坚决不予代理。
强化内部风险管控机制是防范虚假诉讼的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三项核心制度:一是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标的额超过500万元、涉及关联企业诉讼等高危案件,提交所务会讨论决定代理策略;二是证据交叉核验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关键证据,通过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别判定中心)进行真实性验证;三是执业风险预警制度,定期整理法院发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形成风险预警清单并组织律师学习。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发的案件管理系统,设置了虚假诉讼风险筛查模块,通过关键词匹配(如“快速调解”“关联企业”“大额现金”等)自动识别高风险案件,提示律师进行重点审查。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建立客户信息库,对存在多次涉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的当事人进行标注,实行风险等级管理。
提升律师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是防范虚假诉讼的内在要求。律师应重点强化“三方面能力”:一是法律适用能力,熟练掌握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精准把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对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二是证据分析能力,通过参加司法鉴定培训、观摩庭审等方式,提高对伪造证据的识别水平;三是职业道德修养,将“忠诚勤勉、恪守诚信”的执业理念内化于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警示教育,定期通报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惩戒案例,组织“虚假诉讼风险防控”专题培训。
即便建立了完善的防范体系,律师仍可能因当事人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原因被动卷入虚假诉讼,此时需采取科学应对策略降低风险影响。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减少损失的关键。律师发现疑似虚假诉讼线索后,应立即启动“三停止一报告”程序:停止参与诉讼活动、停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停止签署法律文书,并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报告。在某股权纠纷案件中,代理律师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存在伪造签名嫌疑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关于中止诉讼的申请书》,说明证据存疑情况,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最终避免了执业风险。同时,律师应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提供其在代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隐瞒、伪造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发现当事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终止委托关系,这一法定职责为律师采取补救措施提供了明确指引。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把握维权边界。律师在虚假诉讼中可能面临三种责任风险: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民事责任(如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刑事责任(如虚假诉讼罪共犯)。当面临追责时,律师应积极举证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如提交收案审查记录、证据核实过程、与当事人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证明自身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总结经验教训是完善防范体系的重要方法。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虚假诉讼案例复盘机制,对已处理的风险案件从审查、证据核实、代理策略等环节做全面剖析,查找制度漏洞和操作失误。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其执业行为必然的联系司法公正的实现。在虚假诉讼治理体系中,律师既是防范者也是被规范者,唯有坚守职业操守、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防控机制,才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守护司法公正之间找到平衡。随着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识别标准的细化、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律师防范虚假诉讼的手段将更为丰富。但技术方法终究是辅助工具,真正的风险防线永远建立在律师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和对职业伦理的坚守之上,这既是律师职业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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