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 7 批 )

人气: 1 来源:bob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10 08:34:07

  居民怀疑生活垃圾污水进入杭州湾宾馆附近木刻楞泵站后处理不充分通过管道排至第二街道办事处南煤沟内,污水异味和夜间排水噪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

  一、“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不充分”问题不属实。群众反映的泵站位置在杭州湾宾馆附近木刻楞泵站,该泵站仅为提升泵站,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生活垃圾污水通过污水管道导入杭州湾宾馆附近木刻楞泵站,提升后导入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污水异味”问题属实。在收到该信访举报件前,由于连降大雨,导致大量地表径流水上涌,扎赉诺尔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于8月30日在南煤沟区域巡查时发现木刻楞泵站至南煤沟雨排管道出口处存在异味。经深入排查,发现人民路污水管道至杭州湾宾馆附近木刻楞泵站污水管道内有大量地表径流水混入,造成杭州湾宾馆附近木刻楞泵站的283m蓄水池超负荷运转,此前杭州湾宾馆附近木刻楞泵站日常启动2台水泵即可保证每日的污水抽吸工作,现启动3台水泵满负荷抽水,仍有少量水沿溢流口溢出。

  三、“夜间排水噪音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问题不属实。9月8日夜间,扎赉诺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呼伦贝尔市原野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对杭州湾洗浴东侧雨排管流水口进行环境噪声检测。经检测,敏感点(距离雨排管流水口最近居民家)噪声36分贝,符合《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二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一、扎赉诺尔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就8月30日巡查时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处置小组,开展调查研判并现场制定紧急封堵方案。

  二、扎赉诺尔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委托内蒙古109地质勘探队于8月31日、9月2日、9月4日、9月6日开展紧急封堵工作。由于地表径流水压力较大,带压封堵效果均不理想,直至9月8日,内蒙古109地质勘探队紧急调取速凝型材料后完成大部分封堵工作,9月10日基本完成封堵工作,封堵后水量显而易见地下降,蓄水池已无外溢情况。

  东大街房信小区A、B栋污水管道和自来水管道破损,导致自来水有杂质、异味,物业门口污水井溢水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经查,居民反映管道系地下管网,该管网属小区基础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已于2016年动用大修基金做修复,目前小区已无大修基金,且维修已过施工维保期。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经物业初步测算修复破损管道总额需50余万元。

  社区联合物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拟通过业主集资的形式对涉及管网做修复。房信小区共有150户业主,现已有120户业主同意,剩余30户业主不同意集资修复。目前,海拉尔区住建部门已将污水井进行抽排,消除环境影响。

  1、高台子村阜丰集团三期、四期项目施工破坏林地和草地约40亩,居民怀疑未批先建,破坏生态环境;2、位于河西办事处、中和镇、蘑菇气镇、大河湾镇等地区的国家电网风力发电项目,居民怀疑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存在少批多占行为,破坏生态环境;3、在蘑菇气镇的华能风电项目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进行实施工程,破坏生态环境。

  一、“高台子村阜丰集团三期、四期项目施工破坏林地和草地约40亩,居民怀疑未批先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高台子村阜丰集团三期项目、四期项目问题,实际只存在三期项目,不存在四期项目。三期项目为呼伦贝尔东北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氨基酸及其配套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项目在未取得相关手续情况下,开展施工建设,该行为属于未批先建行为。经测绘,内蒙古沃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地32.13亩、林地8.86亩。扎兰屯市林草局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查处,2023年8月17日依法依规查处完毕。涉嫌刑事犯罪部分已移交司法机关,司法程序已完结,企业正在补办相关手续。

  二、“位于河西办事处,中和镇、蘑菇气镇、大河湾镇等地区的国家电网风力发电项目,居民怀疑风力发电设施建设存在少批多占行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通过调取相关材料,结合实地调查发现,该举报事项与扎兰屯市2023年开展风电项目检查工作为同一事项,检查结果与反映问题一致,问题属实。举报河西办事处、中和镇、蘑菇气镇、大河湾镇风电项目分别是:1.扎兰屯市西郊变12MW分散式风电项目;2.华能蒙东伊穆直流外送岭东100万千瓦风电项目扎兰屯30万千万风电工程建设项目;3.协合扎兰屯市49.5MW风电清洁供暖项目;4.中核扎兰屯200MW风电项目。根据初步调查,以上4个风力发电项目均涉嫌违规违法超审批使用林地、草原行为。通过扎兰屯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及乡镇综合执法局对上述地块调查取证,已对上述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10件,行政处罚10人,共计收缴罚款14万元;截止目前,剩余6件待完成案件查处工作。

  三、“在蘑菇气镇的华能风电项目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进行实施工程,破杯生态环境”问题属实。经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此问题为华能蒙东伊穆直流外送岭东100万千瓦风光项目扎兰屯30万千瓦风电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已在2022年4月3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批准“关于华能蒙东伊穆直流外送岭东100万千瓦风光项目扎兰屯30万千瓦风电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该《审核同意书》要求项目单位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华能扎兰屯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证许可证情况下于2023年4月先行施工,存在违规行为。

  扎兰屯市人民政府已责令扎兰屯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及乡镇综合执法局加大查处力度,加快查处时间,完成行政案件查处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第一时间移交至公安部门处理。责令扎兰屯市林草局制作植被恢复设计的具体方案,通过审核后,由林草局及属地责任单位监督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限期完成植被恢复工作,直至达到验收合格。

  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红旗队西侧五公里左右银阿木吉旅游点东侧有一处垃圾堆,影响牧民草场。

  经查,辉苏木乌兰托格嘎查(红旗嘎查)西侧五公里左右银阿木吉旅游点东侧有一处垃圾堆,权属辉苏木乌兰托格嘎查集体草场。此垃圾堆由辉苏木乌兰托格嘎查牧民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而形成。

  辉苏木共出动2台铲车、5台翻斗车开展清运垃圾工作。目前已完成垃圾清运,并督促嘎查委员会对周围牧民群众生产生活垃圾的正确处理进行宣传引导。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公众号、牧民微信群和定期入户等多种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宣传工作,强化群众环境保护思想认识,逐步的提升牧民群众环境保护理念,热情参加和支持旁边的环境治理,努力营造人人参与、协同保护、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二是健全牧区生产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充分尊重牧民生产生活小习惯,科学布局垃圾集中收集点,及时高效转运处置生产生活垃圾,确保牧区人居环境和美宜居;三是加强巡查管理,进一步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兴华街道办事处综合楼楼下宝财、绝味、久久等鸭货店气味影响周围居民”问题部分属实,实际为正阳街道办事处,举报人反映的久久鸭货店现已更名为京久鸭货店。

  扎兰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更换油烟净化设施。2023年9月9日,该店将新购置的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好。绝味、京久鸭货店油烟净化设施齐全,油烟进化设施均正常运作,干净无油渍。扎兰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油烟检测。

  1、2023年3月至今贾某某在三岔河镇磨石村西大坡采石大约30亩;2、2023年3月至6月贾某某在三岔河村七组后山采石大约15亩;3、2023年3月至7月贾某某在九村村山东屯组后山采石破坏原始森林大约30亩;4、2023年3月至7月贾某某在辋窑村二组后山采石大约15亩;5、2023年8月至今贾某某在亚东镇新兴村三组后山采石大约5亩;6、2023年贾某某在亚东镇尖山子村七组后山养牛场院内采石大约45亩,有碎石机,破坏生态环境。

  一、“2023年3月至今贾某某在三岔河镇磨石村西大坡采石大约30亩”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磨石沟村西大坡组南山。通过走访附近居民并调取历年遥感影像图,确定该位置为历史遗留取料点。2023年9月8日在现场核实过程中发现施工机械正在作业,取料点存在新增开采痕迹,经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实测,比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破坏面积为8785.1平方米,其中集体旱地31.3平方米、国有基本农田390.3平方米、国有裸土地6459.4平方米、国有其他草地80.6平方米、国有乔木林地1823.5平方米。比对林草资源融合多个方面数据显示,集体防护林736平方米;国有其他经济林1087.5平方米,涉嫌存在未经批准开采石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2023年3月至6月贾某某在三岔河村七组后山采石大约15亩”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三岔河村七组东北侧,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四批D2HL2023940048号举报线索“三岔河镇三岔河村七组后山东北沟”为同一地点。通过走访附近居民及询问村书记,该处为多年形成的历史遗留取料点,现已自然恢复植被。现地核查过程中发现有新增开采痕迹,未发现施工作业人员涉嫌毁林、采石违法行为,后经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实测,破坏面积为1400.4平方米,比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国有乔木林地1400.4平方米;比对林草资源融合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国有其他经济林1400.4平方米。

  三、“2023年3月至7月贾某某在九村村山东屯组后山采石破坏原始森林大约30亩”问题部分属实。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韭菜沟村山东屯组,经工作人员对山东屯组后山做全面排查,未发现存在毁林采石破坏原始森林大约30亩问题,结合走访排查确定山东屯组西侧太平庄点后山有一处取料点,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四批D2HL2023940048号举报线索“三岔河镇九台村太平庄点后山”,基本确定该举报人定位偏差或信息混淆,可与“三岔河镇九台村太平庄点后山”线索做同一认定。该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韭菜沟村太平庄点西北侧,通过比对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该处地类为国有乔木林地,位置与阿荣旗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5月22日接到举报为同一地点,经现场测绘地类为国有乔木林地,破坏面积5676.89平方米,当事人为中振建设限公司阿荣旗分公司,实施工程单位负责人孟某。经现场查验,林木和表土剥离后石料还未进行开采,剥离开的表土也未进行外运,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同时将毁坏林地线索移交阿荣旗林草局做处理,阿荣旗林草局已依法完成查处,2023年6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阿林草林罚〔2023〕第8号),对当事人处以罚金112900元,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

  本次接到转办案件线索后,阿荣旗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9月5日再次到现场进行勘测,现场无施工作业人员,经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实测,总破坏面积为8591.8平方米,较2023年5月26日现场测绘结果新增破坏面积2914.91平方米,涉嫌毁林、采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四、“2023年3月至7月贾某某在辋窑村二组后山采石大约15亩”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三岔河镇辋窑村二组后山,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四批D2HL2023940048号举报线索“三岔河镇辋窑沟村二组后山北部”为同一地点。经查该取料点为当地群众自建房、修路取料历史形成,2022年经黑龙江省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三岔河人民政府制定的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已恢复植被,实地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

  五、“2023年8月至今贾某某在亚东镇新兴村三组后山采石大约5亩”问题部分属实。经排查走访发现亚东镇新兴村三组后山无采石料坑,确定举报地点为亚东镇新兴村三组西南山一处历史遗留取料点,经现场核查有新增开采痕迹,未发现施工作业人员,涉嫌存在违法采石行为,经内蒙古瀛环测绘有限公司现场实测,新增破坏面积为8790.8平方米,其中国有农村道路89.2平方米、国有裸土地8701.6平方米。该违法行为暂未确定违法当事人,目前正在开展深入调查。

  六、“2023年贾某某在亚东镇尖山子村七组后山养牛场院内采石大约45亩,有碎石机,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亚东镇尖山子村七组后山晟和牧场,该牧场建筑设计企业为呼伦贝尔晟和农牧有限公司。该公司2020年9月21日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批,2021年3月29日获得自治区林草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草资许准〔2021〕462号)、阿荣旗林草局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阿林草(草原)准许〔2021〕6号)。

  目前该牧场暂未完成建设,因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需进行山体降方及场地平整,现场有施工作业机械并存在山体破坏痕迹,按照《自然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2022年9月23日发布)附录B:“建筑设计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但建筑设计企业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为无证采矿。”的规定,故上述因项目建设需要的破坏山体行为不认定为无证采矿违法行为。

  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查处晟和牧场范围内非法开采及销售石料案件2宗,分别为:2023年3月23日对违法当事人王玉堂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石料对外销售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20%的罚款,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43630.8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27日对违法当事人赵文峰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石料对外销售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20%的罚款,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28800元的行政处罚。经核实,违法当事人赵文峰所采石料销往阿荣旗沃尔汇河河道治理工程项目。

  2023年9月8日,现场核查未发现晟和牧场将开采石料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故亚东镇尖山子村七组后山晟和牧场已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及使用林地、草原审核同意书,监督管理过程中已对擅自开采石料对外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未发现新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一、“2023年3月至今贾某某在三岔河镇磨石村西大坡采石大约30亩”问题,2023年9月8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已下达《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阿自然资责停字〔2023〕08号)。目前正在对新增破坏面积及开采石料数量进行核实。下一步,阿荣旗自然资源局、阿荣旗林草局、三岔河镇人民政府将开展联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关于“2023年3月至6月贾某某在三岔河村七组后山采石大约15亩”问题,阿荣旗自然资源局、阿荣旗林草局将开展联合调查,分别针对非法采石、破坏林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关于“2023年3月至6月贾某某在三岔河村七组后山采石大约15亩”问题,阿荣旗自然资源局、阿荣旗林草局将开展联合调查,分别针对非法采石、破坏林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关于“2023年8月至今贾某某在亚东镇新兴村三组后山采石大约5亩”问题,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阿荣旗国营那吉屯农场小烧锅一分厂四队居民反映于某某自2009年至今砍伐举报人林地树木300棵左右,并在林地内建121平方米房屋和丢弃生活垃圾。

  经查,被举报人与举报人为邻居,于某某2010年建设养殖棚圈和住房,因举报人院墙外杨树萌发的枝杈伸入于某某院内,被于某某锯断,引发纠纷。后经调解,于某某赔偿举报人2000元。举报人收钱后出具了收据,双方和解,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查时未发现砍伐林木的痕迹,调查走访也未收集到于某某砍伐林木的相关线索,住房周边及树带间未发现生活垃圾。

  于某某的养殖棚圈和房屋全部在自己家院落内,执法人员对于某某的院落进行了实地测绘,院落总面积为3205平方米,将测得矢量数据与阿荣旗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比对,结果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与2010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比对,结果显示全部为非林地。

  综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某有砍伐林木行为,于某某建设的养殖棚圈和房屋未占用林地。因此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2023年7月武某某在复兴镇小黑信子村村委会东200米左右开山种地大约11亩,破坏生态环境。

  经查,该地块存在新开垦痕迹,但未耕种农作物,执法人员对开垦面进行了实地测量,面积为11.3亩。经比对2015年和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显示,11.3亩全部为非林地。经比对阿荣旗第二、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显示,11.3亩全部为旱地,已纳入“三区三线”耕地保护目标范围内。通过调阅相关材料发现,该地块于2002年由刘某某与复兴镇人民政府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面积为38.3亩,树种为胡枝子,开展了国家荒山荒地造林,属国家退耕还林配套工程,20022005年阿荣旗林业局对该地块开展了验收,验收不合格,保存率为11%。2011年4月11日,刘某某向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了林权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宜林地可以办理林权证),面积30.3亩。2014年4月5日,小黑信子村村委会通过招商引资与呼伦贝尔市成吉思汗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签订了“五荒”承包合同,承包面积47.8亩,后期武某某迫于经济压力,将该地块转包给村民杨某某,而后一直由杨某某经营管理。2023年6月,该地块被开垦,但未耕种。

  通过现地核查结果和调阅林权证的情况,确定新开垦11.3亩中有8.16亩为林地,属刘某某的林权证范围内,权属为集体,林种为防护林。

  下一步,阿荣旗林草局将追究林地灭失相关责任并移交纪委监委追究监管责任,责令违法行为人按照80%的成活率异地恢复植被,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8.16亩林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移交阿荣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村民反映前村长刘某某、书记胡某某把乌尔科村东山头卖给绥满高速路项目部开采砂石。

  经查,乌尔科村辖区内唯一公路为那吉屯至尼尔基一级公路国道111线,非绥满高速路;该公路于2014年9月15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开始施工,施工期间时任乌尔科村委会领导为书记胡某某、村长刘某某。

  经尼尔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深入走访调查,现乌尔科村东山头无采坑和违规违法盗采砂石痕迹,现状为林地和已耕种的耕地。经莫旗自然资源局对比历年卫星遥感影像,乌尔科村东山头2011年时有一处采坑,是周边村民生活生产自用自采形成,早于国道111线一级公路修建时间。乌尔科村东山多年来在乌尔科村委看管下,未出售给任何个人及企业,乌尔科村东山历史采坑经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多年治理,已逐步恢复生态。

  经查,金水岸11号楼为25层高层商住混合楼。华丽牛排馆油烟净化器排烟系统排烟口在25楼楼顶,属楼顶高空排放。室内厨房同时安装了1套油烟进化设施。排放油烟对楼下居民影响较小。2023年8月9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过油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8月29日设备做清洗,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对其进行油烟检测,要求商家加强设备清洗保养力度。

  针对油烟问题,鉴于该第七批信访案件为群众第2次举报该饭店,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油烟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如检测值超标将责令超标烧烤店进行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整改措施使油烟值达标。

  2009年污水处理厂在同鑫机制木炭厂周围扩建导致炭厂无法经营,深井水有杂质、悬浮物,周围生活环境有异味,导致饲养牲畜死亡,居民无法正常居住。

  一、“2009年污水处理厂在同鑫机制木炭厂周围扩建导致炭厂无法经营”问题不属实。经查,举报人反映的“同鑫机制木碳厂”为扎兰屯市黎丽同鑫机制木炭厂(以下简称炭厂),为个体工商户。2009年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项目为污水管网扩建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08年4月开工建设,于2010年5月份投入试运行,试运行后停产至今。污水处理厂扩建未占炭厂的使用面积,未阻碍炭厂进出,未在炭厂周边建设高层建筑挡光,炭厂无法经营和污水处理厂扩建没有直接关系。

  二、“同鑫机制木炭厂深井水有杂质、悬浮物”问题属实。经查,污水处理厂进口与出口水量达到平衡,未发现渗漏问题。污水厂于9月6日聘请扎兰屯市疾控中心对厂区自备水井地下饮用水情况做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生活水饮用标准(GB5749-2022)。各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现场查验出口在线监控数据达到污水处理厂一级A排放标准。该企业重点防渗区各个生产设施及车间采用C15混凝土垫层+C30防水混凝土层+防渗涂料面层(高密度聚乙烯膜)材料进行防渗。一般防渗区采取粘土铺底,在上层铺10-15cm的水泥进行硬化。因污水处理厂管网不经过广安新村,不存在污水渗漏和污染广安新村问题。该企业于9月6日聘请扎兰屯市疾控中心对厂区自备水井地下饮用水情况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生活水饮用标准(GB5749-2022)。

  污水处理厂和炭厂同处于广安新村,广安新村地下水污染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上世纪工业企业管理相对粗放,广安新村上游原丝绸厂、造纸厂等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并且当地居民区属于平房区、旱厕、污水井、畜禽养殖等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浅层地下水污染(2005年扎兰屯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之前,扎兰屯市城市生活污水全部以面源的方式排到市区南侧,同时受鹅卵石容易渗漏地质结构影响,该地区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

  三、“周围生活环境有异味”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污水处理厂格栅(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和污泥脱水间的无组织废气经高能离子+UV光解除臭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沉沙池及厌氧水解池恶臭气体通过投加除臭剂和绿化措施降低恶臭气体排放。沉沙池和厌氧水解池卫生防护距离1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西南侧同鑫机制木炭厂距离为330米左右。污水处理厂于2023年7月29日委托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有组织废气及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达标排放。但在不良天气条件时,仍可能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污水处理厂已在厂界周围栽种乔灌结合的绿植,增强吸附阻挡,最大程度降低污水处理厂气味对厂区周边居民的影响。

  四、“导致饲养牲畜死亡”问题不属实。经查,污水处理厂周边的畜禽养殖户没有因饮水问题造成畜禽死亡的情况,扎兰屯市也未接到向阳办处养殖户关于畜禽养殖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五、“居民无法正常居住”问题不属实。经查,同鑫机制木炭厂周围仅有2户居民。一是同鑫机制木炭厂,该处于2016年至今无人居住;二是有一居民董某某,经走访反馈不存在无法居住情况。

  为彻底解决广安新村饮水安全问题,采取以下措施:1、向阳街道采取送水方式保障当地居民用水需求,并增加送水频次。2、广安新村共115户,水利部门原计划为每户安装一套净水设备,其中25户已经安装,90户不同意安装。3、针对居民对单户水处理设备使用认可度不高问题,拟在广安新村建设集中供水点2处,解决居民饮水安全问题。4、另外为全面掌握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扎兰屯市政府已经聘请内蒙古荣宇环保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广安新村地下水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包括地下水水质变化曲线、水质历史状况、企业排污是否对地下水有影响、广安新村地下水监测历史数据收集等),目前已完成丰水期的调查,待10月份进入枯水期调查完成后,立即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依方案积极推进下一步工作。

  经查,胜利西街龙凤家园1号楼楼下餐饮服务单位共18家(中式餐馆1家、烧烤店17家),均未发现无营业执照经营现象。中餐馆使用室内商业烟道,油烟净化器正常使用中;17家烧烤店(其中2家未营业)全部配备油烟净化器和专用烟道,烟道外部包裹防火隔离设施,防止泄露油脂、油烟,未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营单位《经营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经初步核实,涉事企业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恒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投诉问题涉及企业转制、股东内部矛盾。

  因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较为久远且复杂,调查取证所需时间较长,待下一步查清问题后,我区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依法处置。

  融富花园小区22号楼和23号楼中间门市所有饭店风机噪声影响楼上居民。菌香园火锅店晚间20时至22时有演艺,音乐噪声影响居民休息。

  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于9月4日在周围居民楼设检测点对可能存在影响居民的2楼楼顶设备噪声进行仔细的检测。9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噪声在限制以下,符合国家标准。9月8日对菌香园火锅店进行现场调查,经核查,菌香园火锅店晚间20时至22时确实有演艺表演活动。

  针对菌香园晚间演艺活动扰民问题,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在周围居民楼设检测点进行噪声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如检测值超标责令菌香园火锅店对演艺活动进行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直至整改措施使设备噪声值达标。

  尼尔基镇万和家园小区(万和现代城)二号楼楼下所有饭店、烧烤店油烟气味影响楼上居民。

  经查,关于“尼尔基镇万和家园(万和现代城)二号楼楼下所有饭店、烧烤店油烟气味影响楼上居民”问题属实。万和家园(万和现代城)二号楼楼下共有餐饮商户20家,部分餐饮商户的确存在油烟排放影响楼上居民问题。

  9月9日,莫旗联合调查组带领聘请的第三方检测单位黑龙江禹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万和家园二号楼餐饮商户进行油烟排放指标检测。经初步核实,尼尔基镇万和家园(万和现代城)二号楼楼下13家餐饮商户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2家餐饮商户疑似油烟超标,5家餐饮商户油烟净化器需要清洗并加装检测管道。

  下一步,莫旗将根据黑龙江禹翔检测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由莫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油烟排放不达标商户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同时,莫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采取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暗访等形式不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宣传力度,引导餐饮商户积极参与污染防治。

  天顺新城一期三号楼三单元热力循环泵、自来水加压泵、酒店循环泵的噪音大,影响楼上居民正常生活。

  2023年9月8日,海拉尔区住建局与海拉尔区综合执法局安排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开展核查工作。经双方工作人员与物业初步研判,决定进行噪声检测。

  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噪声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如检测值超标责令物业或酒店进行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直至整改措施使设备噪声值达标。